第65章 猎人反转(1/2)
红光来了。
不是一点。不是两点。
是铺天盖地的。
从那间半开著门的临时办公区里涌出来的红色,在江默的视网膜上蔓延开——
他的手稳稳地举著保温杯。水还在流。杯口对著出水口。一滴没洒。
但他的瞳孔在收缩。
第一个红光源。
门口地面上。一只纸箱。侧面贴著標籤——“沿江高速项目內部参考材料”。
纸箱没有封口。上面几份文件露出了半截。文件封面上印著“秘密”两个字。红色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不得在不符合保密条件的场所存放。
一只没封口的纸箱。放在半开门的走廊边上。
红光亮度——中等偏上。
第二个红光源。
办公区桌面上。散落著五六份文件。其中一份的標题肉眼可辨——“沿江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三次专家评审纪要”。
文件左上角盖著“內部”章。
桌面上没有保密柜。文件没入柜。门没关。人不在。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公文安全。涉密公文应当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施中。
红光——比第一个亮。
第三个。
桌角。一台笔记本电脑。屏幕没锁。屏保还没启动。屏幕上显示著一个邮件客户端的收件箱。
第三行邮件標题——“沿江高速概算调整方案(內部討论稿)”。
在一台没有锁屏的电脑上。门开著。走廊里有人走动。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离开工位时应当锁屏或关机。
红。
第四个。
办公区右侧墙壁上的插座板。一台碎纸机。电源线插著。机器关了。但电源没拔。
碎纸机的外壳上没有任何標籤。没有资產编號。没有保密资產標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產进行登记,粘贴资產標籤。
红。
第五个。
办公区角落。一台无线路由器。
白色。指示灯闪著绿光。品牌——某民用品牌。江默认识这个型號。市场售价一百二十九块。家用级。
问询组的临时办公区。处理的是涉密审查材料。涉密环境。
涉密网络物理隔离的基本要求——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非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网络设备。
《国家保密局关於加强涉密场所无线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台一百二十九块的家用路由器。架在审查省住建厅厅长的涉密办公区里。
红光的亮度——
江默眨了一下眼。
刺眼。
保温杯接满了。水温——他用手背碰了一下杯壁。四十度出头。
拧上杯盖。
转身。
走廊里没有其他人。两个看守在审查室门口站著。距离大约十五米。看不清他的面部细节。
江默端著保温杯,从走廊尽头往回走。
经过那间半开门的办公区。
他没有进去。
没有拍照。没有拿手机。没有伸手碰任何东西。
他只是走过去了。
步频一百一十。步幅七十厘米。
跟平时一模一样。
但他的脑子里,一份清单正在成型。
第一项。涉密文件未入柜,门未关闭,无人值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內部文件散落桌面,未存入保密设施。违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项。涉密计算机设备未锁屏,邮件內容直接暴露。违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项。碎纸机未贴国有资產標籤。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涉密场所使用未经审批的民用无线路由器。违反《国家保密局关於加强涉密场所无线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五项。
他走过那扇门的时间不超过四秒。
四秒。五项。每一项的法条编號。每一项涉及的物品。摆放位置。品牌型號。
全部记下来了。
不需要笔记本。不需要拍照。不需要第二次经过。
——
江默走回审查室门口。
两个看守看著他。
“审查结束了。江厅长可以离开。”
“我的帆布袋。”
看守把寄存的帆布袋取出来递给他。
江默接过。打开。检查內容物。
游標卡尺。一把。在。
雷射测距仪。一台。在。
钢捲尺。一把。5米。在。
签字笔。三支。在。
酒精湿巾。剩八片。在。
可携式电子秤。一台。在。
核对完毕。
他把帆布袋挎上左肩。
“清单上需要我签字確认领回吗?”
看守愣了一下。
“不用——”
“应该签。物品交接应当有签收记录。双方各留一份。”
看守去找了张纸。两个人签了。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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