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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乡试(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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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考生只能被提前清出考场,毕竟这样的卷子,肯定是入不了阅卷官的眼,后面的两场自然也无需再考了。

姜淮交了卷子,继续休息,还有两场。

好在他身子硬朗,又多亏了油布,没吹著多少风雨。

他已经看到有好些脸色通红,浑身无力,唇色苍白的考生被抬出来。

这些考生都著了风寒,身子骨不行,也做不下去试卷了,只好被请出去。

这样又少了好多人。

所以考试不仅是考答题实力,身体素质也包含在內的。

还有心理素质,有的考生平常考的很好,但一到正式考试,发挥失常,也是有的。

心理素质不行,多次考,考不中就乾脆不考了,去找个学堂教教书也不错。

这样少了许多人,也减轻了阅卷官的压力,他们也不用看几千份卷子了。

第二场,第三场估计还得刷下一些人,这下卷子更少了,能熬到最后的都是强者。

很快,第二场考试又开始了,姜淮展开卷子一看,考的是算题和律令。

算题是姜淮的长处,他粗粗看了几眼,不多时。

几道算题,他很快做完。

至於律令,他也看过不少,当时背的昏天黑地。

这其中的第一题就是。

擬写一份“田產爭讼案”判词。

这个姜淮看律令背过很多模板,很快他就写出一份。

告状人王甲(籍贯某县某乡)称其祖遗田產十亩,被邻人李乙强占耕种,屡索不还。

李乙却辩称此田系王甲生父生前典卖与他,有契约为凭……

之后勘验,查王甲所呈地契真实,有官府印税,確有其事。而李乙所持典契显示三十两购买,有“钱到田还”字样,但未过割赋税。

依据《大黔·户律·田宅》规定:

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所以李乙所持典契没有官府印税,依律无效。判决,李乙盗耕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

判官:某县知县(籤押)

年 月 日

………………

姜淮写完,发现没问题,就誊抄到试卷上。

答完这题,他深吸一口气,又看向下一题。

之后又是一道律令题。

问的是,甲与乙斗殴,乙误伤甲父致死,依大黔律令当如何定罪?

姜淮思索了一会儿,调出脑海里自己背过的知识,这些都算熟稔。

甲与乙互殴,属“凡人相殴”,就是甲乙为无亲属关係的普通人。

乙本欲伤甲,却误伤甲父致死,乙与甲父又互不相识,不属於亲属关係一类,所以按普通斗殴处置。

如为乙甲为亲属关係,量刑自然加重。

之后按《大黔律例·刑律·斗殴》误杀伤条。

凡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乙本欲殴甲,却误伤甲父致死,应判绞刑,秋审覆核。

甲参与斗殴,按斗殴条,依律应笞三十,但因父死,或可免罚。

之后姜淮又答了几题,第二场就结束了,马上就第三场。

几天过去了,不仅很多人的食物都发餿发臭了,身体也扛不住了。

夏日九天不洗澡,姜淮都不敢想像,九天过后,考完的学子们蓬头垢面,鱼贯而出贡院的场景,一定如丐帮集会吧。

想想,也挺好笑。

姜淮继续答题了,还有最后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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